(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 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 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 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己开立的储蓄账户 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 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 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 22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 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 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 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 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 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 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