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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 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 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 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 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 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 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 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 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 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 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 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 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 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3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 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 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 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 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 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 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 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 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 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 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 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 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 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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