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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5):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 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6):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9):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其他 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08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 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 股和其他六类。 国有控股(1):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 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 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2):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 议控股 私人控股(3):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 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4):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 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 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5):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5):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 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6):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9):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其他 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08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 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 股和其他六类。 国有控股(1):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 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 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2):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 议控股。 私人控股(3):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 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 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 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4):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 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 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5):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 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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