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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 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该另一国也不 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亲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 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 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 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 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 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 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 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地方当局或该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 。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 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 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 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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