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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第九条联属企业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老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 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 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第十亲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 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 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 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 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 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 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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