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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 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 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 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 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 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 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 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 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取得的利 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 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本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 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釆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夲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 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 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亲海运和空运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 约国征税 船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 国;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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