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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4.承兑的种类 承兑有两种: (I)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 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 效的。 (2)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为非单纯承兑,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 ①有条件的承兑,例如,付款人在承兑时注明必须以提交某种装运单据为付款条件等: ②部分承兑,即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③对付款地点加以限制,例如,在承兑时注明只能在某个地方付款 ④对付款的时间加以限制,例如,在承兑时注明必须在原定的到期日后2 个月才付款,或限定承兑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必须更新等: ⑤当汇票有数个付款人时,只有某些付款人承兑,而不是全体付款人都承 兑。 对于上述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5.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 其作承兑提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 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 参加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付款人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应负责向执 票人付款:二是如果执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他就不能在汇票到期日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 手行使追索权。因为执票人既然相信参加承兑人,允许其参加承兑,就应当等到到期日才要 求付款,而不应一面允许参加承兑,一面又行使追索权,这与参加承兑制度的精神是不符的。 六、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的概念及特点 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要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 所作的从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保证债务的一种。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承兑人提 供保证。《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及某些国家的票据法都对票据保证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英 美诸国的票据法则仅略为旁及,没有具体的规定。 汇票保证有如下特点: 1.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应在汇票上或粘单上作出,注明“保证”或类似字句,并由保证人签名。 第8页共12页国际商法 4.承兑的种类 承兑有两种: (1)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 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 效的。 (2) 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为非单纯承兑,这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况: ①有条件的承兑,例如,付款人在承兑时注明必须以提交某种装运单据为付款条件等; ②部分承兑,即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③对付款地点加以限制,例如,在承兑时注明只能在某个地方付款; ④对付款的时间加以限制,例如,在承兑时注明必须在原定的到期日后 2 个月才付款,或限定承兑的有效期为 3 个月,逾期必须更新等; ⑤当汇票有数个付款人时,只有某些付款人承兑,而不是全体付款人都承 兑。 对于上述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5.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 其作承兑提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 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 参加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付款人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应负责向执 票人付款;二是如果执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他就不能在汇票到期日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 手行使追索权。因为执票人既然相信参加承兑人,允许其参加承兑,就应当等到到期日才要 求付款,而不应一面允许参加承兑,一面又行使追索权,这与参加承兑制度的精神是不符的。 六、汇票的保证 (一) 汇票保证的概念及特点 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要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 所作的从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保证债务的一种。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承兑人提 供保证。《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及某些国家的票据法都对票据保证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英 美诸国的票据法则仅略为旁及,没有具体的规定。 汇票保证有如下特点: 1.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应在汇票上或粘单上作出,注明“保证”或类似字句,并由保证人签名。 第 8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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