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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1 下面这一案例是公路改建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的典型建设工程改建项目的案例。涉及 的是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涉及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请同学们学习后, 提出自己的意见。 「案例]万吨石科填入红枫湖 [案情]红枫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贵阳市修建的日供水1万吨的西郊水厂的 水源地。由干红枫湖下游百花湖沿岸企业密布、网箱养殖日渐增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两湖己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富营养化的现象。贵州省人大从1996年起就明确规定,在两湖 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禁止围湖造田、 围湖养殖、倾倒煤灰、缩小两朝库容的行为。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邵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下, 两湖保护工作稍有成效时,投资35000万的32!国道清镇路段改造工程上马了,并且为了对 绕湖公路“裁弯取直”,竞然将约万吨石科填入湖区。清镇市环保局多次对这项违反国家、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项目展开调查,严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填湖行为并且补办手续.但是该 单位却以如下理由加以拒绝:填湖地段为红枫湖蓄水淹没前的32!国道老路线,是先有路后 有湖的:在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曾经咨询过红枫湖风景区管理处某位领导的意见,该领导以 工程侵占库容量不大为由同意填湖方案:改建公路是贵州省重点工程,工期很紧不能停工。 此事件引起贵州省人大、政府领导的重视。 [思考题] 公路改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1、法律的时间效力 此案是一典型的建设工程改建项目的案例,涉及的是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 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 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我国的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建立和发展的过程。1979年颁布的《环 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13条 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机关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198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基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该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 和考核以及罚则作了具体的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从微观环境影响评价向中观、宏观评价发展。评价范围也从环境污染扩 大到环境破坏。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修改后,由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的修改、 补充和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比较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此外《水污染防治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 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颁布,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对区域开发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知识拓展 1 下面这一案例是公路改建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的典型建设工程改建项目的案例。涉及 的是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涉及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请同学们学习后, 提出自己的意见。 [案例] 万吨石科填入红枫湖 [案情] 红枫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贵阳市修建的日供水 1 万吨的西郊水厂的 水源地。由干红枫湖下游百花湖沿岸企业密布、网箱养殖日渐增多,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 两湖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富营养化的现象。贵州省人大从 1996 年起就明确规定,在两湖 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禁止围湖造田、 围湖养殖、倾倒煤灰、缩小两朝库容的行为。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邵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下, 两湖保护工作稍有成效时,投资 35000 万的 32l 国道清镇路段改造工程上马了,并且为了对 绕湖公路“裁弯取直”,竟然将约万吨石科填入湖区。清镇市环保局多次对这项违反国家、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项目展开调查,严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填湖行为并且补办手续.但是该 单位却以如下理由加以拒绝;填湖地段为红枫湖蓄水淹没前的 32l 国道老路线,是先有路后 有湖的;在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曾经咨询过红枫湖风景区管理处某位领导的意见,该领导以 工程侵占库容量不大为由同意填湖方案;改建公路是贵州省重点工程,工期很紧不能停工。 此事件引起贵州省人大、政府领导的重视。 [思考题] 公路改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1、法律的时间效力 此案是一典型的建设工程改建项目的案例,涉及的是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 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 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我国的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建立和发展的过程。1979 年颁布的《环 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 13 条 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机关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1981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基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该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 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 和考核以及罚则作了具体的规定。1996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从微观环境影响评价向中观、宏观评价发展。评价范围也从环境污染扩 大到环境破坏。1998 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修改后,由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的修改、 补充和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比较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此外《水污染防治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 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2002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颁布,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对区域开发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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