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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细菌总数<4000cfu/m3 (撞击法),噪声<55dB(A),照度>50Lux。该标准 适用于我军驻军以上医院候诊室。 六、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与管理 (一)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种方式。 1.预防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 督。凡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之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其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方案中的卫生篇章进行审查,并提出卫生评议意见。 2.经常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公共场所的环境,服务人员和管理制度进行调查或 抽查。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及公共用具与卫生设施的消毒效果的监督监测;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 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检查、考核;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因病调离工作的监督 检查等。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方法有现场调查、巡回监督、抽样检验、审查资 料和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及意见等。通过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符合《条 例》和卫生标准的,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坚持不改或具有严重违法行为 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军内部非营业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按我军 1989 年下发的《军队卫 生防疫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由师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受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 (二) 卫生管理 为了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单靠卫生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调动主管 部门及基层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改善卫生设施和条件,提高 服务人员的素质才能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1.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责 基层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负责 本单位服务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本单位的卫 生条件,使其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服务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工作的疾病(如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 炎、性病等)的人员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危害 健康事故要在 24h 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如有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 报告公安部门。 2.服务人员的卫生要求 对在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尤其是招待所、浴室、理发店、 游泳场(馆)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服务 的人员可每 2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 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服务人员应调离岗位,积极治疗,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 作。空气细菌总数<4000cfu/m3 (撞击法),噪声<55dB(A),照度>50Lux。该标准 适用于我军驻军以上医院候诊室。 六、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与管理 (一)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种方式。 1.预防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 督。凡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之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其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方案中的卫生篇章进行审查,并提出卫生评议意见。 2.经常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公共场所的环境,服务人员和管理制度进行调查或 抽查。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及公共用具与卫生设施的消毒效果的监督监测;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 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检查、考核;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因病调离工作的监督 检查等。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方法有现场调查、巡回监督、抽样检验、审查资 料和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及意见等。通过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符合《条 例》和卫生标准的,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坚持不改或具有严重违法行为 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军内部非营业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按我军 1989 年下发的《军队卫 生防疫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由师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受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 (二) 卫生管理 为了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单靠卫生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调动主管 部门及基层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改善卫生设施和条件,提高 服务人员的素质才能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1.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责 基层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负责 本单位服务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本单位的卫 生条件,使其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服务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工作的疾病(如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 炎、性病等)的人员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危害 健康事故要在 24h 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如有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 报告公安部门。 2.服务人员的卫生要求 对在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尤其是招待所、浴室、理发店、 游泳场(馆)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服务 的人员可每 2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 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服务人员应调离岗位,积极治疗,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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