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具体案例分析2:“创收款”是贪污罪的对象吗? 口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沈某、叶某分别是某 省教育厅原副处长、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处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 等教育招生录取资格、教学管理、毕业证验证的职务之便,先后 3次将所截留的本应上缴省教育厅财务处的招生录取费、课程考 试费、毕业证验证费等公款进行私分。其中,甘某分得公款人民 币27.5万元,沈某分得公款人民币32万元,叶某分得公款人民币 20万元。原审认为三被告犯贪污罪。上诉人甘某诉称:所私分的 款项是“创收”,性质不属于公款,而是其劳动所应得的报酬。具体案例分析2:“创收款”是贪污罪的对象吗? ◼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沈某、叶某分别是某 省教育厅原副处长、副处级调研员、主任科员。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处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 等教育招生录取资格、教学管理、毕业证验证的职务之便,先后 3次将所截留的本应上缴省教育厅财务处的招生录取费、课程考 试费、毕业证验证费等公款进行私分。其中,甘某分得公款人民 币27.5万元,沈某分得公款人民币32万元,叶某分得公款人民币 20万元。原审认为三被告犯贪污罪。上诉人甘某诉称:所私分的 款项是“创收”,性质不属于公款,而是其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