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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 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 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 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 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 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 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 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 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 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些要 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 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 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 “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 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 效期规定的太短等 信用证中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 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 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 或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 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这些软条 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 使受益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收汇保障,使受益人承担巨大风险。 出口方的防范措施 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 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 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 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 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 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 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 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 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 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 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 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 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些要 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 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 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 “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 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 效期规定的太短等。 信用证中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 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 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 或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 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这些软条 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 使受益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收汇保障,使受益人承担巨大风险。 出口方的防范措施 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 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 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 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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