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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办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 刘晓庆被正式逮捕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7月24日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此前,刘晓庆已于6月20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 立案侦査。截止目前,已调査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 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 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 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 捕。6月18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留 北京市地税局于5月9日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 缴入库,同时,对已査明其所偷税款余额,税务、公安机关正经济追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 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 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6章 案例6-1“下蛋”处长独出心裁固定资产重复“出资” DJ公司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产品也曾有过近30年的畅销历史。20世纪90年代,由 于“三角债”所带来的财务困难,企业的发展遇到障碍。为了分流一部分职工搞“三产”, 减轻企业压力,该公司在15个月内,运用假投资的方式,生出了23个下属企业。于是, DJ公司的财务处长被该厂职工称为“下蛋”大王。 这位“下蛋”处长的“高招”是: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重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 具投资证明,并同时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减少)“固定资产”。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将 原来在账面上已冲减的固定资产再恢复原貌,以备下次继续“下蛋”时使用。 “下蛋”的后果是给新开办企业带来资本不实的先天性缺陷,也会给弄虚作假提供条件 因为,新企业的会计在上任后需要作的账务处理就是虚借记“固定资产”,虚贷记“实收资 本”。在这种情况下,让新企业的会计对投入资本进行会计保护只是一句空话 案例6-2隐匿企业收入错失上市良机 从中国企业的历史上讲,隐匿收入的会计作弊多发生于非公有制企业,其目的显然是出 于逃避国家税收之考虑。但是,随着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包括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偷逃税现象越来越普遍,隐匿收入的会计作弊表现也表现得 比较突出。例如,YDS公司是YD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为了逃避国家 税收,YDS公司将3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隐匿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账户中。 1996年10月,YD公司准备上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连续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YD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时候,发现原本YDS公司账面的应付给总公所办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 刘晓庆被正式逮捕 新华社北京 7 月 25 日电: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7 月 24 日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此前,刘晓庆已于 6 月 20 日被北京市公 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2002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 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已调查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1996 年以来采取不列、 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 4 月 4 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 4 月 5 日立案侦查。 4 月 24 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 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 月 30 日,上述二人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 捕。6 月 18 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留。 北京市地税局于 5 月 9 日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196 万元解 缴入库,同时,对已查明其所偷税款余额,税务、公安机关正经济追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 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 6 章 案例 6—1 “下蛋”处长独出心裁 固定资产重复“出资” DJ 公司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产品也曾有过近 30 年的畅销历史。20 世纪 90 年代,由 于“三角债”所带来的财务困难,企业的发展遇到障碍。为了分流一部分职工搞“三产”, 减轻企业压力,该公司在 15 个月内,运用假投资的方式,生出了 23 个下属企业。于是, DJ 公司的财务处长被该厂职工称为“下蛋”大王。 这位“下蛋”处长的“高招”是: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重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 具投资证明,并同时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减少)“固定资产”。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将 原来在账面上已冲减的固定资产再恢复原貌,以备下次继续“下蛋”时使用。 “下蛋”的后果是给新开办企业带来资本不实的先天性缺陷,也会给弄虚作假提供条件。 因为,新企业的会计在上任后需要作的账务处理就是虚借记“固定资产”,虚贷记“实收资 本”。在这种情况下,让新企业的会计对投入资本进行会计保护只是一句空话。 案例 6—2 隐匿企业收入 错失上市良机 从中国企业的历史上讲,隐匿收入的会计作弊多发生于非公有制企业,其目的显然是出 于逃避国家税收之考虑。但是,随着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包括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偷逃税现象越来越普遍,隐匿收入的会计作弊表现也表现得 比较突出。例如,YDS 公司是 YD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为了逃避国家 税收,YDS 公司将 300 多万元的销售收入隐匿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账户中。 1996 年 10 月,YD 公司准备上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连续 3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 YD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时候,发现原本 YDS 公司账面的应付给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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