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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二)原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原保费收入的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原保费收入的计量 (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 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 金额,作为退保费计人当期损益。财产保险合同于签单时即确认保费收入。 (三)原保费收入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 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应收保户储金、预收保费、保户储金第二节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二)原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 原保费收入的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原保费收入的计量 (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 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 金额,作为退保费计人当期损益。财产保险合同于签单时即确认保费收入。 (三)原保费收入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 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应收保户储金、预收保费、保户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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