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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 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 日将负债和杈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 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列报 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 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5 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 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 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 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列报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 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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