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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的发行配号和中签号内容放在成交记录中"对方序号”( f d fx h)字段的后12位内,请务必在本月24日修 改好与此相关的程序。被告无锡营业部接此通知后,未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配号读取程序仍将放在"成 交号码"( f cj h 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00141131作为发行配号读取打印出来。而在原告夏永麟成交记录的库 文件中,"对方序号"字段的内容为000001499909。无锡营业部发现错误后,曾于1998年4月1日在大 厅内重新张贴了发行配号。根据深交所语音信箱査询服务系统査询得知,申购五粮液的发行配号 014999 09及其后的13个配号,均未中签 上述事实,有交割凭单通知联、五粮液股票发行公告、深交所修改配号字段通知、夏永麟申购成交记录库文件、股民证 明、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传真件等证据证实 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夏永麟与被告无锡营业部属委托代理关系。无锡营业部未按深交所的通知及时修改配号读取 程序,导致在代理夏永麟申购五粮液新股过程中,转达了错误的配号,无锡营业部是有过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锡营业部因自己 的过失致使夏永麟为配号权问题往返奔走交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无锡营 业部不掌握新股上网发行的配号权,给夏永麟出具的交割凭单,并非掌握新股上网发行配号权的深交所的真实意思,不 能作为确认发行配号的有效凭证:况且无锡营业部的工作失误,与夏永麟的发行配号能否中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 夏永麟认其自己有1000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锡营业部错误转达发行配号,虽然给夏永麟带 来一些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是尚不致于使其在身心上蒙受巨大的痛苦和创伤的程度。夏永麟主张以申购款的5%判令无 锡营业部为其赔偿精神损失,显系权利滥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驳回夏永麟要求确认1000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 二、无锡营业部赔偿夏永麟的经济损失2000元 诉讼费1015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记录中的发行配号和中签号内容放在成交记录中"对方序号"(fdfxh)字段的后12位内,请务必在本月24日修 改好与此相关的程序。被告无锡营业部接此通知后,未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配号读取程序仍将放在"成 交号码"(fcjh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00141131作为发行配号读取打印出来。而在原告夏永麟成交记录的库 文件中,"对方序号"字段的内容为000001499909。无锡营业部发现错误后,曾于1998年4月1日在大 厅内重新张贴了发行配号。根据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得知,申购五粮液的发行配号0000014999 09及其后的13个配号,均未中签。 上述事实,有交割凭单通知联、五粮液股票发行公告、深交所修改配号字段通知、夏永麟申购成交记录库文件、股民证 明、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传真件等证据证实。 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夏永麟与被告无锡营业部属委托代理关系。无锡营业部未按深交所的通知及时修改配号读取 程序,导致在代理夏永麟申购五粮液新股过程中,转达了错误的配号,无锡营业部是有过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锡营业部因自己 的过失致使夏永麟为配号权问题往返奔走交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无锡营 业部不掌握新股上网发行的配号权,给夏永麟出具的交割凭单,并非掌握新股上网发行配号权的深交所的真实意思,不 能作为确认发行配号的有效凭证;况且无锡营业部的工作失误,与夏永麟的发行配号能否中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 夏永麟认其自己有1000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锡营业部错误转达发行配号,虽然给夏永麟带 来一些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是尚不致于使其在身心上蒙受巨大的痛苦和创伤的程度。夏永麟主张以申购款的5%判令无 锡营业部为其赔偿精神损失,显系权利滥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一、驳回夏永麟要求确认1000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 二、无锡营业部赔偿夏永麟的经济损失2000元。 诉讼费1015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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