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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 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日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 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 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 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 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 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 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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