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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脑岀血、癲痫发作后、强烈精神刺激后、日射病、热射病: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强烈腹泻和脱 水、产后大出血、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时。小儿尤其是新生儿、早产儿,大脑对缺氧的耐受性 差,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成人,有人提出容易发生假死的五种情况(A、E、Ⅰ、O、U),即A: 酒精中毒、贫血、低氧血症:E:电流损伤:I:损伤,尤其是脑损伤;O:阿片、催眠药及麻醉药 U: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假死的人经抢救后,脑、心、肺功能可以恢复,此时可出现咽下运动, 继之出现下颌运动,随着呼吸和心跳恢复正常,脑神经活动也恢复正常 )假死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1.眼底检査用眼底镜观察视网膜血管,见有血流,说明仍有循环存在,并未死亡。 线扎指头用线结扎指头数分钟,如指头变青紫、肿胀,说明有动脉血流存在,并有生命存 3.荧光色素钠试验将荧光色素钠(5g/100m)从静脉注入半小时后,若见结膜黄染,说明有 血液循环存在。经皮下或肌肉注射的效果一样。此外,用1%荧光色素钠点眼,结膜及巩膜立即黄 染,若2-5分钟内颜色消褪则系假死:若24小时颜色也不消褪则为死亡。 4.瞳孔变形试验压迫眼球,瞳孔随即变形,如果是假死,解除压力后瞳孔可恢复圆形,否则 为真死。因为死后眼压降低,故眼受压变形后不能复原,通常在死后数分钟即可出现此特征。 5.X线透视用X线做胸透,假死者可见到心脏搏动 6.心电图检查假死者可见到心脏的生物电反应。 7.检査微弱呼吸将听诊器持续置胸前上部位或相当于喉头处,即使微小气流亦可査岀。 以往受仪器设备和检查水平的限制,检查的方法不细致,假死偶有所见:现在医学检查方法日 趋先进,假死已经很罕见,但实践中仍可遇到,时有新闻报道。当怀疑有假死时,要细心谨慎,特 别要防止将假死误认为真死。命案现场勘验时,应首先判断受害人是否死亡或出于假死状态 第五节死因分析 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是一个提供编号,以对疾病与许多症兆、症 状、异常、不适、社会环境与外伤等所做的分类,1893年开始制订并推荐给世界各国应用。目前应 用的是第十次修订的版本,即ICD-10,启用于1999年。ICD对死亡原因的定义是:所有导致或促进死 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 相关信息得以记录,而填写人不得自行选入或摒弃相关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 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这个原因制表。当不止一个死 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应以“根本死亡原因”的概念为基础填写信息。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a)直接 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 ICD对死因的分类较为全面,便于统计,但对于法医学而言,过于繁琐,实际工作中不方便 结合ICD的定义与分类,法医学家提出了更有司法实践价值的死因分析理论体系 死因( 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 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简单明确,有时却很复杂,需要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并加以综合分 析,分清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称为死因分析。死因分析、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关系到当 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甚至罪与非罪,必须在认真检査、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论 证,得出正确的死因结论,为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査、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要特别注意 避免把死因和死亡机制、死亡方式相互混淆。例如,不能将心、肺、肝、肾等器官的衰竭当作根本 死亡原因,它们只是死因导致的并发症或终末机制:又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 心脏刺创等不同的疾病或暴力最后都可因心力衰竭致死,此时的心力衰竭应属于死亡机制而非死 因。分析疾病或损伤致死的机制,对认识伤、病的危害以及挽救生命都有重要意义,但死亡机制不 能等同于死因。荡、脑出血、癫痫发作后、强烈精神刺激后、日射病、热射病;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强烈腹泻和脱 水、产后大出血、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时。小儿尤其是新生儿、早产儿,大脑对缺氧的耐受性 差,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成人,有人提出容易发生假死的五种情况(A、E、I、O、U),即A: 酒精中毒、贫血、低氧血症;E:电流损伤;I:损伤,尤其是脑损伤;O:阿片、催眠药及麻醉药; U: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假死的人经抢救后,脑、心、肺功能可以恢复,此时可出现咽下运动, 继之出现下颌运动,随着呼吸和心跳恢复正常,脑神经活动也恢复正常。 (二)假死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1.眼底检查 用眼底镜观察视网膜血管,见有血流,说明仍有循环存在,并未死亡。 2.线扎指头 用线结扎指头数分钟,如指头变青紫、肿胀,说明有动脉血流存在,并有生命存 在。 3.荧光色素钠试验 将荧光色素钠(5g/100ml)从静脉注入半小时后,若见结膜黄染,说明有 血液循环存在。经皮下或肌肉注射的效果一样。此外,用1%荧光色素钠点眼,结膜及巩膜立即黄 染,若2-5分钟内颜色消褪则系假死;若24小时颜色也不消褪则为死亡。 4.瞳孔变形试验 压迫眼球,瞳孔随即变形,如果是假死,解除压力后瞳孔可恢复圆形,否则 为真死。因为死后眼压降低,故眼受压变形后不能复原,通常在死后数分钟即可出现此特征。 5.X线透视 用X线做胸透,假死者可见到心脏搏动。 6.心电图检查 假死者可见到心脏的生物电反应。 7.检查微弱呼吸 将听诊器持续置胸前上部位或相当于喉头处,即使微小气流亦可查出。 以往受仪器设备和检查水平的限制,检查的方法不细致,假死偶有所见;现在医学检查方法日 趋先进,假死已经很罕见,但实践中仍可遇到,时有新闻报道。当怀疑有假死时,要细心谨慎,特 别要防止将假死误认为真死。命案现场勘验时,应首先判断受害人是否死亡或出于假死状态。 第五节 死因分析 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是一个提供编号,以对疾病与许多症兆、症 状、异常、不适、社会环境与外伤等所做的分类,1893年开始制订并推荐给世界各国应用。目前应 用的是第十次修订的版本,即ICD-10,启用于1999年。ICD对死亡原因的定义是:所有导致或促进死 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 相关信息得以记录,而填写人不得自行选入或摒弃相关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 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这个原因制表。当不止一个死 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应以“根本死亡原因”的概念为基础填写信息。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a)直接 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 况。 ICD对死因的分类较为全面,便于统计,但对于法医学而言,过于繁琐,实际工作中不方便。 结合ICD的定义与分类,法医学家提出了更有司法实践价值的死因分析理论体系。 死因(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 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简单明确,有时却很复杂,需要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并加以综合分 析,分清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称为死因分析。死因分析、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关系到当 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甚至罪与非罪,必须在认真检查、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论 证,得出正确的死因结论,为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要特别注意 避免把死因和死亡机制、死亡方式相互混淆。例如,不能将心、肺、肝、肾等器官的衰竭当作根本 死亡原因,它们只是死因导致的并发症或终末机制;又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 心脏刺创等不同的疾病或暴力最后都可因心力衰竭致死,此时的心力衰竭应属于死亡机制而非死 因。分析疾病或损伤致死的机制,对认识伤、病的危害以及挽救生命都有重要意义,但死亡机制不 能等同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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