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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叶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某某县公安局已将此事的处理情况传达到全体民警,并拟在下半年对全体民警普遍进行一次 法制培训,集中整治执法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防止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请问: 1、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为什么受到处分? 2、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操作?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 安部办理治安案件的有关规定,跨省查处治安案件,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且教训十分深刻, 理应受到处分。 2、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需要传唤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 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对无 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査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 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询问应当注意: (1)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必须由办案人员及时询问查证:询问同案的 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 24小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公安 机关认为通知后有碍调査或者无法告知的除外。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 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2)询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 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 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 外国人的,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 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 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未成 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 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 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 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 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 査。在询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3)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 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 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 录上签名。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请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叶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某某县公安局已将此事的处理情况传达到全体民警,并拟在下半年对全体民警普遍进行一次 法制培训,集中整治执法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防止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请问: 1、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为什么受到处分? 2、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操作?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 安部办理治安案件的有关规定,跨省查处治安案件,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且教训十分深刻, 理应受到处分。 2、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需要传唤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 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对无 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 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询问应当注意: ⑴ 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必须由办案人员及时询问查证;询问同案的 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8 小时,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 24 小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公安 机关认为通知后有碍调查或者无法告知的除外。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 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⑵ 询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 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 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 外国人的,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 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 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未成 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 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 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 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询 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 查。 在询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⑶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 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 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 录上签名。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⑷ 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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