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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二 熊桂桃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得到群众举报线索,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 意,该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等四人前往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孔 某某,调査本辖区一起组织妇女卖淫案的涉嫌人员陈某某(孔、陈二人在晋江打工)。6月 16日下午到达清阳镇,在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即开展工作。经传唤本辖区 来清阳打工人员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后,得知孔某某、陈某某两人已闻讯而逃。询问中 孔某某、陈某某承认有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行为,吴某某承认自己有卖淫的违法行为。办案 人员在未进一步査证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擅自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人分别罚款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罚 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6月17日下午3时,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 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査。査明情况后将违法收缴的3600元予以暂扣,对 王某某等人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事后福建省公安厅将“4名某某省民警到晋江抓 ‘卖淫女’搞‘创收’的情况”上报了公安部。 请问: 、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査 并将情况上报了公安部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三人分别罚款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 罚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晋江市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 导员叶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办案中,违反了治安案件査处应遵循的属地管辖的基本原 则,跨省对被调查人实施罚款的治安处罚是完全错误的。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案中办案人员当场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分别罚款 2000元至3000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1600元、陈某某2000元罚款,并声称罚款全部交齐 后再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情发展: 杨芳派出所所长、指导员跨省违法实施治安处罚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省公安厅、某某 市公安局和某某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某某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某某指示调查核 实后要抓住这个典型对全体公安民警进行严格执法的教育。省公安厅监察室、法制处、治安 总队和某某市局即派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接到晋江市公安局电话通报的情况后,某某县公 安局局长王某某即电话向晋江市公安局领导表示道歉,诚恳接受批评。民警王某某等人返回 通山后,局领导及王某某分别向省厅和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和检讨。事后某某县公安局又向省 厅和市局写了专题报告,王某某、叶某某分别再次作了书面检讨。7月2日某某县公安局报《治安学》教学案例之二 (熊桂桃 编写)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06 年 6 月 15 日,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得到群众举报线索,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 意,该所所长王某某、指导员叶某某等四人前往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孔 某某,调查本辖区一起组织妇女卖淫案的涉嫌人员陈某某(孔、陈二人在晋江打工)。6 月 16 日下午到达清阳镇,在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即开展工作。经传唤本辖区 来清阳打工人员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后,得知孔某某、陈某某两人已闻讯而逃。询问中 孔某某、陈某某承认有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行为,吴某某承认自己有卖淫的违法行为。办案 人员在未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擅自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 人分别罚款 2000 元至 3000 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 1600 元、陈某某 2000 元罚款,并声称罚 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6 月 17 日下午 3 时,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 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查。查明情况后将违法收缴的 3600 元予以暂扣,对 王某某等人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事后福建省公安厅将“4 名某某省民警到晋江抓 ‘卖淫女’搞‘创收’的情况”上报了公安部。 请问: 1、晋江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派民警将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带到市局审查, 并将情况上报了公安部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三人分别罚款 2000 元至 3000 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 1600 元、陈某某 2000 元罚款,并声称 罚款全部交齐后再开具罚款收据”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1、晋江市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某某县公安局杨芳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指 导员叶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清阳镇办案中,违反了治安案件查处应遵循的属地管辖的基本原 则,跨省对被调查人实施罚款的治安处罚是完全错误的。 2、如果此案发生在杨芳派出所的辖区内,办案人员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 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案中办案人员当场决定“对孔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分别罚款 2000 元至 3000 元。当晚收取了吴某某 1600 元、陈某某 2000 元罚款,并声称罚款全部交齐 后再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情发展: 杨芳派出所所长、指导员跨省违法实施治安处罚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省公安厅、某某 市公安局和某某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某某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某某指示调查核 实后要抓住这个典型对全体公安民警进行严格执法的教育。省公安厅监察室、法制处、治安 总队和某某市局即派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接到晋江市公安局电话通报的情况后,某某县公 安局局长王某某即电话向晋江市公安局领导表示道歉,诚恳接受批评。民警王某某等人返回 通山后,局领导及王某某分别向省厅和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和检讨。事后某某县公安局又向省 厅和市局写了专题报告,王某某、叶某某分别再次作了书面检讨。7 月 2 日某某县公安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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