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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岁周(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 8月25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 岁周(生于 1985 年 8 月 13 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 年 8 月 11 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 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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