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 2005-11-19 所、喝等等)中得到剩余,集中在一起我们叫做总体消费者剩余。卖者成功地构建价格歧视 策略以诱使消费者显示他们的预期价位,从而卖者増加了利润。因为价格歧视暗示着和垄断 势力联系在一起的产量限制,所以它的存在意味着产出小于理想产出,并存在无效率。然而, 因为相对于无价格歧视策略,价格歧视策略能增加产岀,却又不需要增加产岀,所以它们的 配置效率对于具有垄断势力的单一定价公司的影响是不确定的(Katz& Rosen,1991 484-486)。虽然如此,价格歧视已招致意义重大的立法,为的是在美国阻止它 1914年的克莱顿( Clayton)法案,稍后由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 Robinson- Patman) 法案加以修订。克莱顿法案禁止未基于制造、销售或运输成本的价格歧视,禁止削弱或阻碍 工业内自由竞争的价格歧视。该法案也阻止间接价格歧视,如伪造经纪人佣金以及为取悦消 费者而提供促销津贴和服务。该法案允许卖者降低价格来迎合特定的消费者,但不能打击他 人的竞争性定价行为( Blair& Kasserman,1985:58-60)。 这些法律主要是由商业间的利害关系促成的,并且在实践上,它们已被企业用来反对其 他企业的定价行为,而不是由零买的消费者用来针对向其他消费者提供优惠价格的商人的 因此,零售上的价格歧视很普遍。即使这样,它也不是到处都有,因为,在买者间实行的价 格歧视是为了增加卖者的利润,有几个条件须遵守 第一,卖者必须有一些垄断力——对要价的控制。除了完全竞争公司外所有公司都满足 这个条件。第二,卖者必须能根据对一产品的不同需求强度来鉴别购买者或购买者群。如果 买者间不存在可辨别的需求强度,价格歧视将无法増加卖方利润。第三,和单一价格策略相 比多重价格策略会产生预期的利润增量,该增量必须高于用需求差别来区分买者所需的交易 成本。第四,卖方必须能确切地区分买者,以至于他们索要的不同价格不会导致低价位买者 向高价位买者再次出售。第四种情况通常不会在服务业中遇见,因为服务本身无法被重复出 售,而且能够重复出售的服务合同,例如汽车担保,多数情况下不能使市场得到发展。如果 位置、知识、个人情况或个人品味的差别可鉴别,并在购买者或购买者群中间相对稳定,而 且这些差别能导致大体上不同的支付愿望,那么在商品市场上也能遇到第四种情况。 这四个条件出现在美国为数众多的市场中,且价格歧视有三种类型。当每一独立购买者 在给定产品市场中支付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时,第一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卖 方得到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对于卖方来说,需求曲线变成边际收入曲线。真正意义下的第 一类价格歧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因为对于卖方来说,判断每一购买者愿意为一单位商品付 什么价钱所需成本太高,参与状况良好的拍卖也许代表了最近似的情况,但即使这里获胜的 购买者也许愿意为赢得的标的支付更高的价格。协议价格市场也是第一类价格歧视的近似情 况,它包括草坪服务和收集私人垃圾的协议价格。在这些市场中,由于某些服务(例如汽车 担保)或法律禁止的第一类价格歧视(例如生命和医疗保险规则)的可交易契约的缺乏,购买 者间进行有关价格/质量特征的系统性交流变得异常困难,从而区分买者变得可行。 当在一给定市场中公司依据可消费的数量索要不同价格时,第二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 既然消费者有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他们对数量多的商品比对数量少的商品付的钱少。 一个人买得越多每单位要价越低,这叫数量折扣,这是公司获得单一定价策略放弃的那些消 费者剩余的一种典型方法。在这里,买者有不同的需求水平,允许卖者用多重定价策略占有 消费者剩余,来获得更多利润。这里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生产额外产品的边际成本更 低,卖者也有给数量折扣的激励。在典型情况下,边际成本不像产出增加那样有连续性或增 长性,但是边际成本在商业企业给出数量折扣时不因诱因的刺激而刚烈波动。第二类价格歧 视是关于商业行为的,因为大型零售公司对资源供给者拥有市场影响力,它们可以为得到数 量折扣签订协议,从而使自己比较小的竞争对手有成本优势,小公司无法合算地吸纳如此多 的供给。因此,数量折扣能导致产业竞争缺乏,在罗宾逊一帕特曼法案中,许多案例被引用 来阐述这一问题 当在分市场中买方发生变化或进行产品定位以吸引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购买者群时,第 三类价格歧视就出现了。 我们能看出对于卖者来说可获利的价格歧视策略的关键是,鉴别出对一种产品具有不同 需求的群体或市场,并向需求更缺乏弹性的群体或市场索要更高价格。一天汽车租赁费比周 租费按天计算出的费用要高,因为汽车出租公司认为,单天汽车出租市场相应地比按周出租 的汽车市场有更多的商务旅行者和那些需求更强烈或需求更缺乏弹性的人。航班上,工作日 时载客率较高,相应地周六载客率较低,依据这一情况,同样的购买者群被定为目标。在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 2005-11-19 所、喝等等)中得到剩余,集中在一起我们叫做总体消费者剩余。卖者成功地构建价格歧视 策略以诱使消费者显示他们的预期价位,从而卖者增加了利润。因为价格歧视暗示着和垄断 势力联系在一起的产量限制,所以它的存在意味着产出小于理想产出,并存在无效率。然而, 因为相对于无价格歧视策略,价格歧视策略能增加产出,却又不需要增加产出,所以它们的 配置效率对于具有垄断势力的单一定价公司的影响是不确定的(Katz&Rosen,1991: 484-486)。虽然如此,价格歧视已招致意义重大的立法,为的是在美国阻止它。 1914 年的克莱顿(Clayton)法案,稍后由 1936 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Robinson-Patman) 法案加以修订。克莱顿法案禁止未基于制造、销售或运输成本的价格歧视,禁止削弱或阻碍 工业内自由竞争的价格歧视。该法案也阻止间接价格歧视,如伪造经纪人佣金以及为取悦消 费者而提供促销津贴和服务。该法案允许卖者降低价格来迎合特定的消费者,但不能打击他 人的竞争性定价行为(Blair&Kasserman,1985:58-60)。 这些法律主要是由商业间的利害关系促成的,并且在实践上,它们已被企业用来反对其 他企业的定价行为,而不是由零买的消费者用来针对向其他消费者提供优惠价格的商人的。 因此,零售上的价格歧视很普遍。即使这样,它也不是到处都有,因为,在买者间实行的价 格歧视是为了增加卖者的利润,有几个条件须遵守。 第一,卖者必须有一些垄断力——对要价的控制。除了完全竞争公司外所有公司都满足 这个条件。第二,卖者必须能根据对一产品的不同需求强度来鉴别购买者或购买者群。如果 买者间不存在可辨别的需求强度,价格歧视将无法增加卖方利润。第三,和单一价格策略相 比多重价格策略会产生预期的利润增量,该增量必须高于用需求差别来区分买者所需的交易 成本。第四,卖方必须能确切地区分买者,以至于他们索要的不同价格不会导致低价位买者 向高价位买者再次出售。第四种情况通常不会在服务业中遇见,因为服务本身无法被重复出 售,而且能够重复出售的服务合同,例如汽车担保,多数情况下不能使市场得到发展。如果 位置、知识、个人情况或个人品味的差别可鉴别,并在购买者或购买者群中间相对稳定,而 且这些差别能导致大体上不同的支付愿望,那么在商品市场上也能遇到第四种情况。 这四个条件出现在美国为数众多的市场中,且价格歧视有三种类型。当每一独立购买者 在给定产品市场中支付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时,第一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卖 方得到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对于卖方来说,需求曲线变成边际收入曲线。真正意义下的第 一类价格歧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因为对于卖方来说,判断每一购买者愿意为一单位商品付 什么价钱所需成本太高,参与状况良好的拍卖也许代表了最近似的情况,但即使这里获胜的 购买者也许愿意为赢得的标的支付更高的价格。协议价格市场也是第一类价格歧视的近似情 况,它包括草坪服务和收集私人垃圾的协议价格。在这些市场中,由于某些服务(例如汽车 担保)或法律禁止的第一类价格歧视(例如生命和医疗保险规则)的可交易契约的缺乏,购买 者间进行有关价格/质量特征的系统性交流变得异常困难,从而区分买者变得可行。 当在一给定市场中公司依据可消费的数量索要不同价格时,第二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 既然消费者有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他们对数量多的商品比对数量少的商品付的钱少。 一个人买得越多每单位要价越低,这叫数量折扣,这是公司获得单一定价策略放弃的那些消 费者剩余的一种典型方法。在这里,买者有不同的需求水平,允许卖者用多重定价策略占有 消费者剩余,来获得更多利润。这里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生产额外产品的边际成本更 低,卖者也有给数量折扣的激励。在典型情况下,边际成本不像产出增加那样有连续性或增 长性,但是边际成本在商业企业给出数量折扣时不因诱因的刺激而刚烈波动。第二类价格歧 视是关于商业行为的,因为大型零售公司对资源供给者拥有市场影响力,它们可以为得到数 量折扣签订协议,从而使自己比较小的竞争对手有成本优势,小公司无法合算地吸纳如此多 的供给。因此,数量折扣能导致产业竞争缺乏,在罗宾逊一帕特曼法案中,许多案例被引用 来阐述这一问题。 当在分市场中买方发生变化或进行产品定位以吸引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购买者群时,第 三类价格歧视就出现了。 我们能看出对于卖者来说可获利的价格歧视策略的关键是,鉴别出对一种产品具有不同 需求的群体或市场,并向需求更缺乏弹性的群体或市场索要更高价格。一天汽车租赁费比周 租费按天计算出的费用要高,因为汽车出租公司认为,单天汽车出租市场相应地比按周出租 的汽车市场有更多的商务旅行者和那些需求更强烈或需求更缺乏弹性的人。航班上,工作日 时载客率较高,相应地周六载客率较低,依据这一情况,同样的购买者群被定为目标。在服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