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1834年新《济贫法》。 ※旧《济贫法》的原则: ※a、亲属责任原则(家庭照顾的原则)。 ※b、教区救助原则(本教区居住三年以上 才能得到救助)。 ※C、政府(税收)支持济贫的原则。 共管理学院 www.ynit.eau.cn1834年 新《济贫法》。 旧《济贫法》的原则: a、亲属责任原则 (家庭照顾的原则)。 b、教区救助原则(本教区居住三年以上 才能得到救助)。 c、政府(税收)支持济贫的原则。 云 南 财 贸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