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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 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 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 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 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宪法飛式 宪法形式的概念 要界定“宪法形式″,须先了解“法的形式”的概念。所谓法的飛式( forms of law) 即法律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法律渊源、法源,它般指法律的外在 表现形式。19世纪,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较早地使用了“法的渊源”一词, 用以表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 把“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 Sources of law",后者为法的形式“ Forms of law"。这里的区分把法的渊源视为法的 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 方式,包括成文法、习惯法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一般将“法的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 即从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渊源″,故“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形式。 1李林先生指出:在法理学发展的今天,实质性的“法的渊源”所蕴涵的内容已被“法的效力”、“法的权 威”、“法的历史沿革”等概念分解或取代,法的渊源主要被用于表述法的形式。而法的形式通常又包括了 “法律枃成的资料”。所以今天讲的法源,约定俗成的理解主要指法的形式渊源。在“法的形式”是意义上 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是指法取得权威和效力的方式所决定的法的存在形式,即法由何种主体,通过何 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4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序言、第一章总纲、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 二章)、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七节)。在排列上,我国现行宪法典改变 了前三部宪法典的排列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 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此外,按照宪法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典包括 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宪法修改条款等。 教学内容: 本章包括宪法形式和宪法结构共两节内容。 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要界定“宪法形式”,须先了解“法的形式”的概念。所谓法的形式(forms of law), 即法律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法律渊源、法源,它一般指法律的外在 表现形式。19 世纪,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较早地使用了“法的渊源”一词, 用以表明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 1883 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 把“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 “Sources of Law”,后者为法的形式“Forms of Law”。这里的区分把法的渊源视为法的 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 方式,包括成文法、习惯法等。在当代中国法学界,一般将“法的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 即从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法的渊源”,故“法的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形式1。 1 李林先生指出:在法理学发展的今天,实质性的“法的渊源”所蕴涵的内容已被“法的效力”、“法的权 威”、“法的历史沿革”等概念分解或取代,法的渊源主要被用于表述法的形式。而法的形式通常又包括了 “法律构成的资料”。所以今天讲的法源,约定俗成的理解主要指法的形式渊源。在“法的形式”是意义上 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是指法取得权威和效力的方式所决定的法的存在形式,即法由何种主体,通过何 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2-2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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