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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规定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略) A、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B、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的规定 C、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D、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 见 E、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略) 3、审查处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 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 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程序有缺陷的。 (四)、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和审批6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7 条规定: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略) A、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B、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1 条的规定; C、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D、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 见; E、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略) 3、审查处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8 条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 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 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程序有缺陷的。 (四)、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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