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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隋苧慈209年第2期」 (二)公司欺诈的揭露机制 从监管功能看公司欺诈的揭露。长期以来,国外学术界都是从市场主体的监管功能出发来 研究各类行政监管主体及市场角色对欺诈事件的发现或揭露功能。主流的观点认为,扮演公司欺诈 事件揭发者角色的主要有三类:一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审计师。他们是法理上被赋予揭发义务的主 体。二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高额诉讼费用使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有强烈的动机揭露公司欺诈行径(Cofe,1986),私人诉讼途径是比公共监管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 施( La porta et al,2006)。三是风险承担者。公司欺诈应当由与欺诈活动相关的风险承担者来揭 露,最典型的是投资者及其代表人(Fama,1990)。 2.从三类激励角度看公司欺诈的揭露。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发现的欺诈事件仅占全部欺诈 事件的7%,诸如审计师和律师等其他传统类监管主体的占比分别是11.3%和3%,而投资银行、商 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占比几乎为0。这表明市场监管主体并没有在揭露公司欺诈活动中充当主要 角色。 Dyck et al(2010)认为,对欺诈的揭露可以视为一个代理人的激励问题,主要包括货币激励 职业和声誉激励、信息成本激励。他们利用斯坦福集体诉讼数据中心记录的1996-2004年间的样 本对三类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 (1)货币激励。 Dyck et al(2010)认为,对于大部分市场主体而言,现金激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揭露欺诈的手段。他们发现,上市公司曝光的欺诈事件中有17%是由内部员工举报的。尽管员工举 报公司的欺诈行径会面临失业等一系列高昂的代价,但员工还如此积极,主要原因是检举揭发公司 欺诈丑闻会得到政府高额的奖励。最典型的是政府会对一些公司欺诈的内部举报人通过罚金共 享①的方式给予现金激励。美国医疗保健行业是罚金共享机制最典型的代表行业,该行业曝光的欺 诈事件有41%是内部举报人揭露的,而非医疗行业仅占14% (2)职业和声誉激励。 Dyck et al(2010)认为,记者、分析师、审计师、监管者和律师是公司欺诈 事件的潜在的检举揭发者,可以通过揭发欺诈事件获得职业提升。职业和声誉激励是这类人群揭发 欺诈活动的主要动力。他们研究发现,记者除对声誉和职业生涯的担忧高于现金激励外,他们更青 睐于揭发规模较大公司的欺诈活动,且75%的欺诈事件都是通过记者实名发布相关报道曝光的 Miller(2006)研究发现,媒体记者经常通过亲身调查和独立分析揭露上市公司的会计欺诈,在信息传 播上保持了很高的独立性,同时媒体更偏好关注度较高且识别成本较低的公司。也就是说,对于揭 露大型公司的欺诈活动,传媒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3)信息成本激励。揭露欺诈活动需要获得大量的公司内部信息。不同的市场主体获得这种信 息的成本是不同的,只有获取信息的成本低于收益,他们才会揭发欺诈活动。大部分的外部监管者 和投资者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成本高昂。而对于公司员工,行业监管者(与证券业监管者区别开来) 及分析师等对公司欺诈信息的获取可能只是他们常规工作中的副产品。尤其是,公司员工作为内部 人更方便,因为公司大部分的欺诈活动都离不开内部员工的支持和配合。所以,获取信息的成本越 低的人群越有可能举报公司欺诈活动 3.从政治关联角度看公司欺诈的揭露。 Correia(2010)研究发现,存在虚假陈述的公司在报告 持续期将增加与国会联系的政治投入,于是因为政治投入更高的公司被SEC列入司法调查的概率 更低,获得的处罚更少。Yu&.Yu(2011)研究发现,美国上市公司的游说活动影响欺诈被发现的概 率,实施欺诈的公司比不欺诈的公司用于游说活动的支出高77%,公司自身用于游说活动的支出在 欺诈期间比不欺诈期间高出29%。而同样是欺诈类的公司,高游说支出投入的公司比低投入的公司 被发现的概率低38%,游说活动逆向影响了监管者的监管 总之,欺诈的发现和揭露不仅是一个监管体系的功能性问题,也可以视为一个代理人的激励问 ①美国联邦民事虚假陈述法案( Federal Civil False Claims Act)规定,对于某些以政府为主要采购方的行业,欺诈 事件的检举者可以和政府共享罚金,比例从15%~30%不等。2019年第2期 (二)公司欺诈的揭露机制 1. 从监管功能看公司欺诈的揭露。长期以来,国外学术界都是从市场主体的监管功能出发来 研究各类行政监管主体及市场角色对欺诈事件的发现或揭露功能。主流的观点认为,扮演公司欺诈 事件揭发者角色的主要有三类:一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审计师。他们是法理上被赋予揭发义务的主 体。二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高额诉讼费用使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有强烈的动机揭露公司欺诈行径(Coffee,1986),私人诉讼途径是比公共监管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 施(LaPortaetal,2006)。三是风险承担者。公司欺诈应当由与欺诈活动相关的风险承担者来揭 露,最典型的是投资者及其代表人(Fama,1990)。 2. 从三类激励角度看公司欺诈的揭露。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发现的欺诈事件仅占全部欺诈 事件的7%,诸如审计师和律师等其他传统类监管主体的占比分别是11.3%和3%,而投资银行、商 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占比几乎为0。这表明市场监管主体并没有在揭露公司欺诈活动中充当主要 角色。Dycketal(2010)认为,对欺诈的揭露可以视为一个代理人的激励问题,主要包括货币激励、 职业和声誉激励、信息成本激励。他们利用斯坦福集体诉讼数据中心记录的1996—2004年间的样 本对三类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 (1)货币激励。Dycketal(2010)认为,对于大部分市场主体而言,现金激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揭露欺诈的手段。他们发现,上市公司曝光的欺诈事件中有17%是由内部员工举报的。尽管员工举 报公司的欺诈行径会面临失业等一系列高昂的代价,但员工还如此积极,主要原因是检举揭发公司 欺诈丑闻会得到政府高额的奖励。最典型的是政府会对一些公司欺诈的内部举报人通过罚金共 享①的方式给予现金激励。美国医疗保健行业是罚金共享机制最典型的代表行业,该行业曝光的欺 诈事件有41%是内部举报人揭露的,而非医疗行业仅占14%。 (2)职业和声誉激励。Dycketal(2010)认为,记者、分析师、审计师、监管者和律师是公司欺诈 事件的潜在的检举揭发者,可以通过揭发欺诈事件获得职业提升。职业和声誉激励是这类人群揭发 欺诈活动的主要动力。他们研究发现,记者除对声誉和职业生涯的担忧高于现金激励外,他们更青 睐于揭发规模较大公司的欺诈活动,且75%的欺诈事件都是通过记者实名发布相关报道曝光的。 Miller(2006)研究发现,媒体记者经常通过亲身调查和独立分析揭露上市公司的会计欺诈,在信息传 播上保持了很高的独立性,同时媒体更偏好关注度较高且识别成本较低的公司。也就是说,对于揭 露大型公司的欺诈活动,传媒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3)信息成本激励。揭露欺诈活动需要获得大量的公司内部信息。不同的市场主体获得这种信 息的成本是不同的,只有获取信息的成本低于收益,他们才会揭发欺诈活动。大部分的外部监管者 和投资者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成本高昂。而对于公司员工,行业监管者(与证券业监管者区别开来) 及分析师等对公司欺诈信息的获取可能只是他们常规工作中的副产品。尤其是,公司员工作为内部 人更方便,因为公司大部分的欺诈活动都离不开内部员工的支持和配合。所以,获取信息的成本越 低的人群越有可能举报公司欺诈活动 3. 从政治关联角度看公司欺诈的揭露。Correia(2010)研究发现,存在虚假陈述的公司在报告 持续期将增加与国会联系的政治投入,于是因为政治投入更高的公司被 SEC 列入司法调查的概率 更低,获得的处罚更少。Yu& Yu(2011)研究发现,美国上市公司的游说活动影响欺诈被发现的概 率,实施欺诈的公司比不欺诈的公司用于游说活动的支出高77%,公司自身用于游说活动的支出在 欺诈期间比不欺诈期间高出29%。而同样是欺诈类的公司,高游说支出投入的公司比低投入的公司 被发现的概率低38%,游说活动逆向影响了监管者的监管。 总之,欺诈的发现和揭露不仅是一个监管体系的功能性问题,也可以视为一个代理人的激励问 — 124 — ①美国联邦民事虚假陈述法案(FederalCivilFalseClaimsAct)规定,对于某些以政府为主要采购方的行业,欺诈 事件的检举者可以和政府共享罚金,比例从15%~3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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