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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后,各国民法典体系大多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模式,但各有 其特点。瑞士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是将公司法、合伙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 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按照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的标准划分,20世纪民商合一法典: 《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2 世纪民商分离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等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古代法典是诸法合一,但大多属于公法,其中也有不少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典当田宅就是比较典型的为我国所独创的物权形式。清末,清政府参照德日民法典于1911 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灭亡了。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特点是:(1) 采用民商合一制:;(2)保留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封建的色彩;此法至今 仍然在台湾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当然在 内地失去其效力。建国后,我国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处理民事关系,早在建国初就颁布 了《婚姻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几次组织起草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但由于历史 原因,未能颁布施行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民事立法得到较大的发展。主要 立法成果有: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当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第四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 )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第2条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的内容十分 丰富,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民事立法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安排。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 总则与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殊法之分。以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为界碑,到199 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只是对民法的总则及分则的部分内容做 简要的规定。其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传统民法典债法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 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这 三部法律是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编撰体例的国家,所以《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 险法》、《证券法》等为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属 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亦为民事特 别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学体系基本上取决于现行的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4 20 世纪以后,各国民法典体系大多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模式,但各有 其特点。瑞士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是将公司法、合伙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 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按照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的标准划分,20 世纪民商合一法典: 《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20 世纪民商分离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等。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古代法典是诸法合一,但大多属于公法,其中也有不少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典当田宅就是比较典型的为我国所独创的物权形式。清末,清政府参照德日民法典于 1911 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灭亡了。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特点是:(1) 采用民商合一制;(2)保留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封建的色彩;此法至今 仍然在台湾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当然在 内地失去其效力。建国后,我国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处理民事关系,早在建国初就颁布 了《婚姻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几次组织起草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但由于历史 原因,未能颁布施行。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民事立法得到较大的发展。主要 立法成果有: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9 年 3 月通过的《合同法》、当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第 2 条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的内容十分 丰富,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民事立法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安排。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 总则与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殊法之分。以 1986 年 4 月颁布的《民法通则》为界碑,到 1999 年 3 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只是对民法的总则及分则的部分内容做 简要的规定。其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 2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传统民法典债法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 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这 三部法律是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编撰体例的国家,所以《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 险法》、《证券法》等为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属 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亦为民事特 别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学体系基本上取决于现行的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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