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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樱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条所为法律诉讼准各文件成提供证据以及向监 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 杳。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 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②)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 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③)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 业务工作底福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福,但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 性。 在实务中,客户基于某种考虑和需要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 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确保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 和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具体业务的特点和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 定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就 不应当满足客户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人员的独立性,就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八、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 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腔内 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 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1)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 反馈意见: (2)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 存在的缺陷 (3)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 要的修正。 .19. - 19 - 的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 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 查。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 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 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 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 性。 在实务中,客户基于某种考虑和需要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 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确保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 和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具体业务的特点和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 定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就 不应当满足客户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人员的独立性,就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八、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 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 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 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1)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 反馈意见; (2)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 存在的缺陷; (3)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 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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