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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 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 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阜帝颁布 《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2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裁判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人计 1人 (1)人热内 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由权是 由实 自己意志的权利, 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 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 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 方式。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 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 (2)人格的变更 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 行为能九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己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3。法人 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 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以财产为成立甚础的法人 罗马婚烟实行一夫一妻制。婚烟制度包括“有夫权婚烟”和“无夫权婚烟”两种形式 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烟,为要式婚烟,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烟,为略式婚烟。 一、物法 1.物和物权 (1)物 和分类 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 有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排他性和永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 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 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 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 《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裁判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1.人格 (1)人格内容 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 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 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 方式。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 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 (2)人格的变更 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 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3.法人 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 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4.婚姻家庭 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 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 有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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