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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案:罗马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 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 制的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今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 东罗马帝国过液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历中沿革 1 王政时期(公 前R 公元前8世 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 元老院(氏族长 老组成)和“王 (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 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求制国家 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闲源以习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 公元7世纪》 在帝国的最初3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 公元395年 罗马帝国由盛转衰 进入封建社会 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威 子法律效力。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议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库里亚议会、百人闭议会和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它们并不 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政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 同虚设 判官的告 最高栽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栽判官在任 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 。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 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 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4。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刚开始元老 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讨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 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 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己 皇帝敕令 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 敕裁、救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救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外国法制史教案:罗马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 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 制的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 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 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 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 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 ,出现了五大法学家。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 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 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 予法律效力。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议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库里亚议会、百人团议会和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它们并不 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 同虚设。 3.裁判官的告示 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 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 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 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4.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刚开始元老 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 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 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5.皇帝敕令 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 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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