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 修改宪法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刑法、 民法、婚姻法、国籍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如统计法、海关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须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的权力,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节 立法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 ❖ 修改宪法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刑法、 民法、婚姻法、国籍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 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如统计法、海关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须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的权力,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