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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 委托,监督,罢免 执行 甲 甲的财产 债权人 乙 乙的财产 合伙斯 丙 丙的财产 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 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 乙 丙 合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合伙财产 债权人 1、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 委托、监督、罢免 执行 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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