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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 在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开始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出相 应的新法律。列宁十分重视新法律的制定工作,要求所有公民和国 家机关严格遵守已经通过的法律。在《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 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一信中,列宁要求这个部成为一个同苏维埃 政权的政治敌人、同经济领域中利用新经济政策进行违法活动的 坏蛋作斗争的战斗机关。他指示司法人民委员部教会人民法院严 惩利用新经济政策的违法行为。他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待新资本主 义分子的方针:允许他们做生意,允许他们发财,同时应当加倍严 格地要求他们做老实人,呈交真实准确的表报,严格遵守苏维埃政 权的法律,以使无产阶级国家里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 “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他指出,审判具有巨大的教育意义,对犯 罪的共产党员要加倍严厉地惩办,这两点是司法工作的起码常识。 他在谈到新的民法时指出,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我 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 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把革命的 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列宁1922年2月22日在 给中央政治局的一封信中建议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研究 如何能够对一切私营企业无例外地都进行监督(事后监督),并废 除一切与法律条文和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相抵触的合同和私人契 约,从这一方面来充分保障无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不要盲目抄袭资 产阶级民法,而要按我们的法律的精神对它作一系列的限制,但不 得妨碍经济或商业工作。”(本卷第430—431页)鉴于苏维埃政权 已经巩固,列宁起草了《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 的决议草案初稿》,建议缩小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的职权 列 宁 全 集 第 四 十 二 卷 的问题。 在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开始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出相 应的新法律。列宁十分重视新法律的制定工作,要求所有公民和国 家机关严格遵守已经通过的法律。在《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 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一信中,列宁要求这个部成为一个同苏维埃 政权的政治敌人、同经济领域中利用新经济政策进行违法活动的 坏蛋作斗争的战斗机关。他指示司法人民委员部教会人民法院严 惩利用新经济政策的违法行为。他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待新资本主 义分子的方针:允许他们做生意,允许他们发财,同时应当加倍严 格地要求他们做老实人,呈交真实准确的表报,严格遵守苏维埃政 权的法律,以使无产阶级国家里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 “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他指出,审判具有巨大的教育意义,对犯 罪的共产党员要加倍严厉地惩办,这两点是司法工作的起码常识。 他在谈到新的民法时指出,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我 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 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把革命的 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列宁1922年2月22日在 给中央政治局的一封信中建议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研究 如何能够对一切私营企业无例外地都进行监督(事后监督),并废 除一切与法律条文和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相抵触的合同和私人契 约,从这一方面来充分保障无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不要盲目抄袭资 产阶级民法,而要按我们的法律的精神对它作一系列的限制,但不 得妨碍经济或商业工作。”(本卷第430—431页)鉴于苏维埃政权 已经巩固,列宁起草了《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 的决议草案初稿》,建议缩小全俄肃反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的职权 列 宁 全 集 第 四 十 二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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