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可能是参与某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特点是:既赦其罪, 亦赦其刑。也就是被赦免的犯罪人既不受刑事追究和处罚,也不存在犯罪 的记录。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作犯 罪记录的消灭。 大赦和特赦都属于赦免的范畴,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对象的范围 不同。在大赦的情况下,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 人的人数多。第二,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犯罪人之刑: 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而不赦犯罪人之罪。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 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 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 法没有规定大敖,相应的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 即是指特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 主席发布特赦令。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综观我国实行的七次特 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特赦的对象是成批的罪犯并且主要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需关押和改造一定的时间且在服刑的过程中确有 改恶从善的表现。 3.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并非一律释放,而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 和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 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4.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每次特赦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 中央或者国务院的建议作出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在没有国家主席期间,均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 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还可能是参与某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特点是:既赦其罪, 亦赦其刑。也就是被赦免的犯罪人既不受刑事追究和处罚,也不存在犯罪 的记录。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的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作犯 罪记录的消灭。 大赦和特赦都属于赦免的范畴,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对象的范围 不同。在大赦的情况下,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 人的人数多。第二,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犯罪人之刑; 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而不赦犯罪人之罪。我国1954 年宪法对大赦和 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 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 法没有规定大赦,相应的我国《刑法》第65 条、第66 条中所说的‘赦免’ 即是指特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 主席发布特赦令。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自1959 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综观我国实行的七次特 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特赦的对象是成批的罪犯并且主要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需关押和改造一定的时间且在服刑的过程中确有 改恶从善的表现。 3.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并非一律释放,而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 和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 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4.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每次特赦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 中央或者国务院的建议作出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在没有国家主席期间,均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 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