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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目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 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 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月1日 起施行企业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 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法规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目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 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 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企业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 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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