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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性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规性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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