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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 Sportspersons)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 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 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为了 其他人,虽有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 国征税 第十八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八条A(供选择的A 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佣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 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金制度部分 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八条B(供选择的B) 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佣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 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该国征税 、然而,该项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如果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 机构支付,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 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政府服务 (一)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 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该项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服务是在另 国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国居民。 二、()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 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 仅在该另一国征税 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 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学生 学生、企业实习生或学徒是,或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访问(原翻译不妥)前曾是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其为维持生活、 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来源于该国以外的款项,该国不应征税。 第一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 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删掉) 第二十一条其它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款未作规定 的,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 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基地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Sportspersons)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 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 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为了 其他人,虽有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 国征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八条 A(供选择的 A) 一、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佣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 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金制度部分 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八条 B(供选择的 B) 一、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佣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 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该项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如果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 机构支付,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 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 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该项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服务是在另 一国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国居民。 二、(一)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 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 仅在该另一国征税。 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 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学生 一、学生、企业实习生或学徒是,或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访问(原翻译不妥)前曾是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其为维持生活、 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来源于该国以外的款项,该国不应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 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删掉) 第二十一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款未作规定 的,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 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基地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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