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 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与OECD区别)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财产 第六条所指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座落在缔约国另一方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构成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 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 在另一国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 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它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国征税。](保留可选性,与OECD 区别) (小组决定,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不动产和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以及其它所有财产项目 征税问题,留待双边谈判。如果谈判的双方决定在税收协定中包括财产征税这一条,应由他 们决定是否采用本条第四款的文字,或者规定留给财产座落的国家征税。) 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A免税方法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 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 等于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国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 额 三、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B抵免方法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 缴纳的所得税收:和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财产税 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 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一方国民(尤其是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 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 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国民”一语是指 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二)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其法律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删掉)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无国籍的人(尤其是居民)在缔约国任何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 件,不应比各该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 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与 OECD 区别)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 财产 一、第六条所指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 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座落在缔约国另一方,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构成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 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 在另一国征税。 三、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 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 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它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国征税。](保留可选性,与 OECD 区别) (小组决定,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 不动产和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以及其它所有财产项目 征税问题,留待双边谈判。如果谈判的双方决定在税收协定中包括财产征税这一条,应由他 们决定是否采用本条第四款的文字,或者规定留给财产座落的国家征税。) 第五章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A 免税方法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 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 等于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国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 额。 三、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B 抵免方法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 缴纳的所得税收;和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财产税 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 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二、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尤其是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 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 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二、“国民”一语是指: (一)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二)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其法律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删掉)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无国籍的人(尤其是居民)在缔约国任何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 件,不应比各该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