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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本标 准针对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提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 气〔2017)121号)等标准规定,对于船坞、码头涂装作业区,提出“船舶制造业排污单位 密闭喷涂施工应达到总涂装作业量的60%以上”“船舶制造业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室外喷涂 作业宜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 备”等要求 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本标准根据监测标准规范等监测要求,结合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业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管控重点,规定了企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 本标准除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外,其余指标自行监测频次参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征求意见稿)确定,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发布后,从其规定;其余监测指标自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819)要求 对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 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的 规定,本次提出了应进行自动监测的要求。 47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7 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本标 准针对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提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 气〔2017〕121 号)等标准规定,对于船坞、码头涂装作业区,提出“船舶制造业排污单位 密闭喷涂施工应达到总涂装作业量的 60%以上”“船舶制造业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室外喷涂 作业宜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 备”等要求。 4.6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本标准根据监测标准规范等监测要求,结合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业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管控重点,规定了企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 本标准除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外,其余指标自行监测频次参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征求意见稿)确定,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发布后,从其规定;其余监测指标自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要求。 对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 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 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 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的 规定,本次提出了应进行自动监测的要求。 4.7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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