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论是袜子上还是疑犯家中发现的部分血迹,都发现了与警察提取疑犯血样时一致的防腐剂:同时,警察曾携此血样到过 现场,且检验前的血剂量相对当时提取的血样剂量确实又有所减少。所以,不排除警察栽赃的可能。 2.控方呈庭的联犯家中发现的血手套检验结果表明,其与在凶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血手套配成一对,且上面都有疑 犯和两名被害人的血迹。辩方认为:(1)庭审中疑犯折腾很久而难以戴上血手套,即使对于手套沾血是否会缩小存在争 议,可是,这种手套毕竞太小而不会属于联犯。(2)福尔曼称发现血手套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可是,距凶案发生七个 小时后,在案发当夜20℃的气候条件下,手套上的血迹肯定已干。 3.控方当时发现血手套这一关键性证据的福尔受警探,被证明存在种族歧视,且曾处理过辛普森与被害人之间的家 庭纠纷。因此,不排除他会将凶杀现场发现的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进入辛普森 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而且这样还可对为何尽管时间跨度很长,而血迹仍然是湿的作出合理解释。换言之,现场警察存 在可能故意栽赃的动机。 4.更为重要的是,福尔受甚至当庭违反法定义务而拒绝回答辩方的合理质疑,导致他的证词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经过马拉松式的审理,本案终于在1995年10月宣判。当天,美国可调万人空巷,当时的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 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衔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 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这场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栽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案例来源:[美]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一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辛普森与血手套 十多年后改判有罪 (一)辛普森案件的程序瑕疵分析 虽然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辛普森一案控方呈交法庭的上述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极有可能杀人, 但是,辩方除了就证据本身提出质疑外,特别是对控方在程序上的许多问题死死抓住不放,使得本案的 胜利天平倒向了辛普森。 比如, (1)正是进入过凶杀现场的警察而不是其他警察,又受命来到疑犯家中搜查,导致两处的血迹可能交叉沾染,存在 携带凶杀现场血迹到疑犯住宅栽赃的可能。显然,警察违反了取证规则,导致自身无法除疑。 (2)警察提取了辛普森的血样后,竞然没有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32公里以外的凶杀 现场,并在血迹遍地的现场遛达三小时后才移交。这一举动违反了证据保存规则,更加导致自身存在栽赃嫌疑。 (3)案发后当四名警察来到现场,因为发现汽车和车道上的血迹翻墙而入。但是,当进入住宅后并未发现迫在眉捷的 危险时,没有停止搜查,或者从容地申请批准后再做审查。遗撼的是,事后被证明怀有种族歧视的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 不及待地在疑犯宅内继续搜查,严重违反证据收集的规定。也为此给他涉嫌借机伪造证据,以及栽赃嫁祸疑犯留下了口实。 (二)辛普森案件的程序正义天平 1.正是警察行为违反相应的取证程序,使得控方最终未能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无法让陪审团成员 从内心确信现有的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败走了麦城。 2.即使是十多年后此案重新组织证据,改判辛普森罪名成立,也不能否定当年陪审团所作决定的正 确性:如果反过来假设陪审团当年采信了控方破绽百出的呈庭证据和福尔曼所作的伪证,将会丧失美国 司法格守程序正义的底线,即所谓“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这一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 而这是美国法治所不能接受的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