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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前期损益调整事项会对 前期所得税费用形成影响,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差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计入“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和“递延税款”科目 4.教材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的例1中,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度会计报表时,调 增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59500元的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期初留存 收益差额。通过教材累积影响数计算表,可以判定1998年1月1日实行的该项会计政策变 更,对以前各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分别为:1996年期初留存收益差额60000,1997年期初 留存收益差额70000元(60000+10000,1998年期初留存收益差额100000元(6000+10000 30000)。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1998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1998年度利润分配表上年数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金额 实际是1997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也就是1996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所以确定其调整数 时应采用1997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差额70000元来计算。由于期初留存收益差额是年初盈余 公积差额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差额的合计数,甲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5%(法定盈余 公积提取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所以只能用累积影响数的85%部分去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即199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数为59500元(7000×85%)。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变更的处理:(1)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在首次执行的当期应作 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以后再进行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2)企 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自财政部“问题解答四”文件发布之后 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固定资产》的 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取决于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以体现成本与 相关收益的配比,“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是改变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的前提。因此,从理论上说,在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既定的 情况下,与之相对应的折旧方法只可能有一种,是不能由企业管理当局在若干种备选方法中 自行选择的。如果原先使用的折旧方法是与原先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相对应的,则由于经济 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变更而导致对折旧方法作出相应调整,属于“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 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此类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能采用追溯 调整法处理;如果原先采用的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不相 适应,现在改为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折旧方法,则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视其累积影响数的重 要性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发生变更, 既包含了折旧方法上的变化,也包含了折旧比例上的变更,很难分清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 是会计估计变更,此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未来适用法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时,不需计算累积影响数,也不调整年初留 存收益,而只计算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影响数,并在报表中进行披露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前期损益调整事项会对 前期所得税费用形成影响,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差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计入“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和“递延税款”科目。 4.教材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的例 1 中,甲公司在编制 1998 年度会计报表时,调 增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59500 元的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期初留存 收益差额。通过教材累积影响数计算表,可以判定 1998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该项会计政策变 更,对以前各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分别为:1996 年期初留存收益差额 60000 元,1997 年期初 留存收益差额 70000 元(60000+10000),1998 年期初留存收益差额 100000 元(60000+10000 +30000)。甲公司在编制 1998 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 1998 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1998 年度利润分配表上年数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金额, 实际是 1997 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也就是 1996 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所以确定其调整数 时应采用 1997 年的期初留存收益差额 70000 元来计算。由于期初留存收益差额是年初盈余 公积差额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差额的合计数,甲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 15%(法定盈余 公积提取比例为 10%,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为 5%),所以只能用累积影响数的 85%部分去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即 199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数为 59500 元(70000×85%)。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变更的处理:(1)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调整,在首次执行的当期应作 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以后再进行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2)企 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自财政部“问题解答四”文件发布之后, 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 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取决于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以体现成本与 相关收益的配比,“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是改变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的前提。因此,从理论上说,在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既定的 情况下,与之相对应的折旧方法只可能有一种,是不能由企业管理当局在若干种备选方法中 自行选择的。如果原先使用的折旧方法是与原先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相对应的,则由于经济 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变更而导致对折旧方法作出相应调整,属于“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 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此类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能采用追溯 调整法处理;如果原先采用的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不相 适应,现在改为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折旧方法,则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视其累积影响数的重 要性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发生变更, 既包含了折旧方法上的变化,也包含了折旧比例上的变更,很难分清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 是会计估计变更,此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未来适用法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时,不需计算累积影响数,也不调整年初留 存收益,而只计算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影响数,并在报表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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