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28.517 534.6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10071-88 vibration of urban area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 2名词术语 2.1振动加速度级VAL 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VAL单位为分贝,dB。 按定义此量为:VAL=20g(dB) 式中:a—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基准加速度,a0=10-m/s2 2.2振动级VL 按lSO2631/1-1985规定的全身振动不同频率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简称振级, 记为VL。单位为分贝,dB 2.了Z振级VL 按lSO2631/1-1985规定的全身振动Z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VL,单位为 分贝,dB 2.4累积百分Z振级VL 在规定的测量时间T内,有N%时间的Z振级超过某一VL值,这个VL值叫做累积百分Z振级, 记为VLm单位为分贝,dB 2.5稳态振动 观测时间内振级变化不大的环境振动 26冲击振动 具有突发性振级变化的环境振动 2.7无规振动 未来任何时刻不能预先确定振级的环境振动 3测量仪器 用于测量环境振动的仪器,其性能必须符合ISO/DP8041-1984有关条款的规定。测量系统每年至 少送计量部门校准一次。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12-10批准 1989-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