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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 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 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 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 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 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 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7 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 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 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 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 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 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 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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