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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 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 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 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 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 1997 年 3 月 17 日批准,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1997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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