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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共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 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 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 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 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 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 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伊 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 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 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 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 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 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 资格,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 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 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 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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