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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 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 发生。 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 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日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 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 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 投诉。 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 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赠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 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 发生。 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 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 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 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 投诉。 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 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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