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 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 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 国宪法 第一章蒙古国主权 第一条 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祟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 、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第三条 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 使其权力 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 第四条 、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 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土而跨越边界。 第五条 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 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三、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的调节经济。 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 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 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 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 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规定条件占用土地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 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 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 国宪法。 第 一 章 蒙 古 国 主 权 第一条 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第三条 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 使其权力。 二、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 第四条 一、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 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土而跨越边界。 第五条 一、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 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三、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的调节经济。 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 一、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二、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 产。 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 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 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规定条件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