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 二、公民创作的精神珍品是作者的财产,是蒙古国的民族财富 第八条 、蒙古语言是国家官方语言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触犯操使其它语言的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学习、交往,从事文化、艺术、科学 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在蒙古国,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 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寺庙不得从事政治活动。] 三、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协调之。 第十条 蒙古国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 二、蒙古国诚实的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中承担的义务 三、蒙古国恩准或加入国际公约的法律一旦生效,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四、蒙古国不遵循与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及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捍卫祖国独立,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职责 二、蒙古国拥有自卫武装力量。武装力量的结构、组织、服役制,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二条 蒙古国的国徽、国纛、国旗、国玺和国歌是本国独立、主权的象征 、国徽、国纛、国旗、国歌是蒙古人民历史传统、向往、团结、正义和朝气的体现 三、国徽以圣洁的白莲为座,无极的万寿纹章为边,以象征长生天的圆形蔚蓝色为底。国徽的中央绘有体 现蒙古国独立、主权和朝气,彼此结为一体的金色索云博和宝骏马。国徽边缘的顶端和底端依次绘有象征过 去、现在、未来三个时代的如意宝和代表大地的绿色山岳纹章、蕴含永世昌盛的吉祥时轮。时轮以哈达作绶 四、蒙古统一后所建开国政权的传统大白纛为蒙古国崇敬国家的象征 五、蒙古国国旗为红、兰、红颜色并列的旗,占其三分之一长度的中部为象征长寿生天的兰色,两侧为象 征兴盛的红色,在其内侧红底的中央镶有金色索云博。国旗的宽长之比为1:2 六、国玺为正方形,其中部刻有国徽,国徽两侧有蒙古国字样,国玺具有狮形印纽,由蒙古国总统执掌 七、国家象征物的使用规则,国歌的词、曲,均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蒙古国最高国家机关的常驻城市为国家首都。蒙古国首都为乌兰巴托市 蒙古国首都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 第二章人权、自由 第十四条第七条 一、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 二、公民创作的精神珍品是作者的财产,是蒙古国的民族财富。 第八条 一、蒙古语言是国家官方语言。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触犯操使其它语言的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学习、交往,从事文化、艺术、科学 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一、在蒙古国,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 二、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寺庙不得从事政治活动。] 三、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协调之。 第十条 一、蒙古国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 二、蒙古国诚实的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中承担的义务。 三、蒙古国恩准或加入国际公约的法律一旦生效,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四、蒙古国不遵循与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及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一、捍卫祖国独立,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职责。 二、蒙古国拥有自卫武装力量。武装力量的结构、组织、服役制,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二条 一、蒙古国的国徽、国纛、国旗、国玺和国歌是本国独立、主权的象征。 二、国徽、国纛、国旗、国歌是蒙古人民历史传统、向往、团结、正义和朝气的体现。 三、国徽以圣洁的白莲为座,无极的万寿纹章为边,以象征长生天的圆形蔚蓝色为底。国徽的中央绘有体 现蒙古国独立、主权和朝气,彼此结为一体的金色索云博和宝骏马。国徽边缘的顶端和底端依次绘有象征过 去、现在、未来三个时代的如意宝和代表大地的绿色山岳纹章、蕴含永世昌盛的吉祥时轮。时轮以哈达作绶。 四、蒙古统一后所建开国政权的传统大白纛为蒙古国崇敬国家的象征。 五、蒙古国国旗为红、兰、红颜色并列的旗,占其三分之一长度的中部为象征长寿生天的兰色,两侧为象 征兴盛的红色,在其内侧红底的中央镶有金色索云博。国旗的宽长之比为1:2。 六、国玺为正方形,其中部刻有国徽,国徽两侧有蒙古国字样,国玺具有狮形印纽,由蒙古国总统执掌。 七、国家象征物的使用规则,国歌的词、曲,均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一、蒙古国最高国家机关的常驻城市为国家首都。蒙古国首都为乌兰巴托市。 二、蒙古国首都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 第 二 章 人 权、自 由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