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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国居住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与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二、对于人,不得以其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地位、财产的多寡、职业、职 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程度加以区分和歧视。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蒙古国公民的国籍以及入籍、销籍的依据和规则,由法律规定 禁止取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引渡他国。 第十六条 蒙古国公民有保障的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拥有生存权。除非因犯有蒙古国刑法条文所指特大刑事罪,依据法院充分有效的判决施以极刑,严禁伤 害人的性命 2.有权要求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当环境受到污染、自然失去平衡时要求得到保护。 3.有权正当地获得、掌管、所有和继承动产与不动产。禁止非法没收和动员上缴私有财产。国家及其主管 部门如根据必然的社会需求动员上缴私有财物必须照价付费并给予补偿 4.享有自由选择职业、保证得到适宜劳动条件、领取工资报酬、休息和经营私人产业的权利。对任何人不 得非法强迫劳动。 5.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分娩、抚婴以及符合法律其它规定时,有权获得财物与资金救助 6.有权获得健康保障和医疗救助。公民享受免费医疗的条件和办法,由法律规定 7.享有受教育权利。国家实行全民免费普通教育。公民可创办符合国家要求的私立学校。 8.有权从事文化、艺术活动和科学研究,进行创作并从中受惠。作者、新成果与新发明的权利,受法律保 9.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机关参与国家的管理事务。在国家机关中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年满18起享有选 举权。被选举年龄,根据对国家有关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职要求,由法律规定。 10.从社会和自身利益、思想观点出发,有权组织政党和其它群众团体。有权自愿结社。一切政党、群众 团体都要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安全。遵守法律。对于任何人,不得因其加入某一政党或群众团体而加以歧视和迫 害。对某些类别的国家公务人员,可使其放弃党籍 11.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以及家庭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婚姻以符合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 平等、自愿交往为根据。家庭、母婴和儿童的利益,受国家保护。 12.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申诉,要求予以解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义务依法解决公民的 13.享有不受侵犯的自由权。除非有法律依据和规定。对仼何人不得随意进行搜査、逮捕、监禁、侦察、 限制其自由:对任何人不得施以刑讯,采取非人道的残暴手段,污辱其名誉。被捕者及其家属、辩护人有权在 法定期限内获知被捕的原因和依据。公民本人、家庭以及通信和秘密,住宅的不可侵犯,依法受到保护 14.当认为蒙古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为维护该项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 诉,要求补偿由他人非法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为本人、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提供证词:有权进行自我辩 护,要求获得法律咨询,查验证据:有权要求由公正审理,审理本人案件时亲自参加,对法庭裁决不服时越级 上诉和要求赦免。禁止要求自供、逼供和施以暴力。在法庭依法确认有罪前不能将任何人视为罪犯。惩处罪犯 时不得株连其家庭成员和亲属 15.享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6.有权维护信誉、自由表达思想观点,享有言论、出版、和平游行和集会的权利。游行、集会的规则, 由法律规定。 17.有权询问除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规定予以专门保守秘密外的任何问题并要求得到答复。为保障人的 权利、名誉、声望以及国防、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私人的不可泄露秘密均由法律规定予以保一、在蒙古国居住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与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二、对于人,不得以其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地位、财产的多寡、职业、职 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程度加以区分和歧视。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以及入籍、销籍的依据和规则,由法律规定。 二、禁止取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引渡他国。 第十六条 蒙古国公民有保障的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拥有生存权。除非因犯有蒙古国刑法条文所指特大刑事罪,依据法院充分有效的判决施以极刑,严禁伤 害人的性命。 2.有权要求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当环境受到污染、自然失去平衡时要求得到保护。 3.有权正当地获得、掌管、所有和继承动产与不动产。禁止非法没收和动员上缴私有财产。国家及其主管 部门如根据必然的社会需求动员上缴私有财物必须照价付费并给予补偿。 4.享有自由选择职业、保证得到适宜劳动条件、领取工资报酬、休息和经营私人产业的权利。对任何人不 得非法强迫劳动。 5.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分娩、抚婴以及符合法律其它规定时,有权获得财物与资金救助。 6.有权获得健康保障和医疗救助。公民享受免费医疗的条件和办法,由法律规定。 7.享有受教育权利。国家实行全民免费普通教育。公民可创办符合国家要求的私立学校。 8.有权从事文化、艺术活动和科学研究,进行创作并从中受惠。作者、新成果与新发明的权利,受法律保 护。 9.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机关参与国家的管理事务。在国家机关中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年满18起享有选 举权。被选举年龄,根据对国家有关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职要求,由法律规定。 10.从社会和自身利益、思想观点出发,有权组织政党和其它群众团体。有权自愿结社。一切政党、群众 团体都要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安全。遵守法律。对于任何人,不得因其加入某一政党或群众团体而加以歧视和迫 害。对某些类别的国家公务人员,可使其放弃党籍。 11.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以及家庭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婚姻以符合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 平等、自愿交往为根据。家庭、母婴和儿童的利益,受国家保护。 12.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申诉,要求予以解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义务依法解决公民的 申诉。 13.享有不受侵犯的自由权。除非有法律依据和规定。对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搜查、逮捕、监禁、侦察、 限制其自由;对任何人不得施以刑讯,采取非人道的残暴手段,污辱其名誉。被捕者及其家属、辩护人有权在 法定期限内获知被捕的原因和依据。公民本人、家庭以及通信和秘密,住宅的不可侵犯,依法受到保护。 14.当认为蒙古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为维护该项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 诉,要求补偿由他人非法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为本人、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提供证词;有权进行自我辩 护,要求获得法律咨询,查验证据;有权要求由公正审理,审理本人案件时亲自参加,对法庭裁决不服时越级 上诉和要求赦免。禁止要求自供、逼供和施以暴力。在法庭依法确认有罪前不能将任何人视为罪犯。惩处罪犯 时不得株连其家庭成员和亲属。 15.享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6.有权维护信誉、自由表达思想观点,享有言论、出版、和平游行和集会的权利。游行、集会的规则, 由法律规定。 17.有权询问除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规定予以专门保守秘密外的任何问题并要求得到答复。为保障人的 权利、名誉、声望以及国防、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私人的不可泄露秘密均由法律规定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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