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5社会 2011·05(上) ◆法律经纬 《<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 房屋归属初探 万伟伟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婚 姻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更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婚姻法”旨在保护 男性、否定女性的家庭贡献,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8条、第11条争议最巨。针对房屋产权这一因《<婚烟法>解释三》 的出台而在婚烟家庭中倍加敏感的话题,笔者将对夫妻离婚时主要的房产纠纷情形作初步的探索,并依据《解释三》第6条 对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归属作新法下的诠释。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房产分割按揭房孳息归属 作者简介:万伟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77-02 一、几种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归属认定 (二)夫妻一方于婚前出资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产权登 国人自古安土重迁,对于不动产的依附已成为血管里世代流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 传的情愫。加之现今房市火热,房产价格日益攀升,对于普通百 此种情形正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婚烟法>解释三》第11 姓而言,拥有一套房产便多了份慰藉。男女缔结婚烟伊始,房屋 条所规制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 承载着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期望:待感情破裂,房屋产权如 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何认定又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需要考量的最大利益。我国现行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分别财产制为例外的夫妻财产 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在《解释三》出台 制度“,因而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分割夫妻房产的前提。只有之前,法院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是法律适用的不 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得分割:否则只得认定为一方财产,统一,同样情况不能得到同样对待:二是在个案的处理上发生的 另一方无权主张加以分割。又有《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时,法官束手无策,没有达成统一的技 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术和方法。同是夫妻一方婚前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法院判 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离婚决却出现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认定为一方所有的不同结果。 时夫妻对于房产问题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协议不成 不同的判决结果往往有其背后的学理依据、伦理考量,并非随意 时,法院才得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促成,但形式上的不公严重折损了司法权威,对于不通法理的普 的情形,如房产证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 通百姓而言更是非议颇多。《<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正是出于 共同出资买房、一方父母明确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双方父母为夫指导司法实践、消除形式不公的本意,立志于身份属性、伦理属性 妻婚烟之缔结而购进房屋等,均较易认定且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极强的婚姻家庭领域作统一的规制。在新法规制下,此种情形应 人争议不大,自不足论。下文将者重探究宜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当认定房产为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以夫妻间的债务处理。 的情形。 婚房往往是首付款方为婚姻之缔结而购进,因而首付款方为 (一)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屋,且将房款全部付清 房屋付出了更多的辛劳。而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之行为属债权性 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质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产权这一物权的归属。若欲追求实质公 方的财产。若夫妻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产。平,则可根据房屋的市值对帮助还贷的另一方适当给予更多的赔 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而改变偿,还可依婚姻法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一定时期内房屋居住 财产的所有权②。值得一提的是,若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于婚后权的形式给予因离婚而无住所的配偶一方帮助,并无必要改变房 取得房产证,此时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答案是否定的。 屋的产权归属。且银行开展房贷业务,本着对按揭人资信状况的 房产证虽于婚后取得,但作为买房者的夫妻一方已经履行了购房特殊信任:即使银行可在产权人怠于还款时将房屋拍卖,这也违 合同中付款这一主要义务,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可切实期待之利背了设立此项业务的初衷一一长期稳定地回笼资金并赚取此中 益。若仅因婚烟关系之缔结而瞬间改变价值百万的房产归属,对产生的高额利息。因而若允许离婚时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之归属, 于因购房而付出艰辛劳动的一方实为不公,也违背了婚姻法改革定会对整个房贷产业链造成巨大的冲击,窃以为不可取。 伊始所确立的婚前个人财产独立之本意。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77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2011 · 05(上) 《<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 房屋归属初探 万伟伟 摘 要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婚 姻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更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婚姻法”旨在保护 男性、否定女性的家庭贡献,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 8 条、第 11 条争议最巨。针对房屋产权这一因《<婚姻法>解释三》 的出台而在婚姻家庭中倍加敏感的话题,笔者将对夫妻离婚时主要的房产纠纷情形作初步的探索,并依据《解释三》第 6 条 对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归属作新法下的诠释。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 房产分割 按揭房 孳息归属 作者简介:万伟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008 级民商法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77-02 一、几种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归属认定 国人自古安土重迁,对于不动产的依附已成为血管里世代流 传的情愫。加之现今房市火热,房产价格日益攀升,对于普通百 姓而言,拥有一套房产便多了份慰藉。男女缔结婚姻伊始,房屋 承载着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期望;待感情破裂,房屋产权如 何认定又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需要考量的最大利益。我国现行 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分别财产制为例外的夫妻财产 制度 ,因而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分割夫妻房产的前提。只有 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得分割;否则只得认定为一方财产, 另一方无权主张加以分割。又有《婚姻法》第 39 条:“离婚时,夫 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离婚 时夫妻对于房产问题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协议不成 时,法院才得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情形,如房产证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 共同出资买房、一方父母明确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双方父母为夫 妻婚姻之缔结而购进房屋等,均较易认定且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 人争议不大,自不足论。下文将着重探究宜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的情形。 (一)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屋,且将房款全部付清 依据《婚姻法》第 18 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若夫妻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产 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而改变 财产的所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若一方于婚前付清房款于婚后 取得房产证,此时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答案是否定的。 房产证虽于婚后取得,但作为买房者的夫妻一方已经履行了购房 合同中付款这一主要义务,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可切实期待之利 益。若仅因婚姻关系之缔结而瞬间改变价值百万的房产归属,对 于因购房而付出艰辛劳动的一方实为不公,也违背了婚姻法改革 伊始所确立的婚前个人财产独立之本意。 (二)夫妻一方于婚前出资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产权登 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正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三》第 11 条所规制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 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在《解释三》出台 之前,法院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是法律适用的不 统一,同样情况不能得到同样对待;二是在个案的处理上发生的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时,法官束手无策,没有达成统一的技 术和方法 。同是夫妻一方婚前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法院判 决却出现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认定为一方所有的不同结果。 不同的判决结果往往有其背后的学理依据、伦理考量,并非随意 促成,但形式上的不公严重折损了司法权威,对于不通法理的普 通百姓而言更是非议颇多。《<婚姻法>解释三》第 11 条正是出于 指导司法实践、消除形式不公的本意,立志于身份属性、伦理属性 极强的婚姻家庭领域作统一的规制。在新法规制下,此种情形应 当认定房产为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以夫妻间的债务处理。 婚房往往是首付款方为婚姻之缔结而购进,因而首付款方为 房屋付出了更多的辛劳。而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之行为属债权性 质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产权这一物权的归属。若欲追求实质公 平,则可根据房屋的市值对帮助还贷的另一方适当给予更多的赔 偿,还可依婚姻法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一定时期内房屋居住 权的形式给予因离婚而无住所的配偶一方帮助,并无必要改变房 屋的产权归属。且银行开展房贷业务,本着对按揭人资信状况的 特殊信任;即使银行可在产权人怠于还款时将房屋拍卖,这也违 背了设立此项业务的初衷——长期稳定地回笼资金并赚取此中 产生的高额利息。因而若允许离婚时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之归属, 定会对整个房贷产业链造成巨大的冲击,窃以为不可取。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法律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