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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行政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合法性考察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速度加快,这对于规范互联网发展无疑有其积极的 意义。但不少规章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合法性缺陷,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值得 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改变。 、部分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超出上位法的情况 本文分析三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即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发布 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登载新闻规定》)、2000 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电子公告规定》)和 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行政工商管理局发布的《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下称《营业场所办法》)。还需说明的是,第 部规章中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责任都是新设定的,后两部规章的上位法依据都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登载新闻规定》【略】 1.第1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 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一)未取得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业务的;(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 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7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 新闻来源的;(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定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 新闻,或者签定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 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对该条几点说明。第一, 该条的违法行为属于规章新设定的违法行为。第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 国务院部委或者直属机构的规章设定和规定的行政处罚只能是警告、一定限度的 罚款。《登载新闻规定》设定的警告处罚是合法的,责令改正作为一般的行政措 施也是合法的。但“撤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的合法性值得推敲,笔者认 为这是典型的吊销许可证类行政处罚,属于规章无权设定的处罚。 2.《登载新闻规定》第17条规定“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13联网行政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合法性考察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速度加快,这对于规范互联网发展无疑有其积极的 意义。但不少规章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合法性缺陷,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值得 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改变。 一 、部分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超出上位法的情况 本文分析三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即 2000 年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发布 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登载新闻规定》)、2000 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电子公告规定》)和 2001 年 4 月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行政工商管理局发布的《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下称《营业场所办法》)。还需说明的是,第一 部规章中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责任都是新设定的,后两部规章的上位法依据都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登载新闻规定》【略】 1.第 15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 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一)未取得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业务的;(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 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 7 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 新闻来源的;(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定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 新闻,或者签定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 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对该条几点说明。第一, 该条的违法行为属于规章新设定的违法行为。第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 国务院部委或者直属机构的规章设定和规定的行政处罚只能是警告、一定限度的 罚款。《登载新闻规定》设定的警告处罚是合法的,责令改正作为一般的行政措 施也是合法的。但“撤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的合法性值得推敲,笔者认 为这是典型的吊销许可证类行政处罚,属于规章无权设定的处罚。 2.《登载新闻规定》第 17 条规定“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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